挂外地牌照应在本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录入时间:1998-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98信息】 近年来,云南省大姚县一些行政单位和
企业分别从广东、四川、昆明等地购进一批挂有外地牌照的车辆。县地税局负责
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工作人员到这些单位要求其办理车船使用税手续时,单位负责
人以“我们的车辆挂有外地牌照,不在本县缴纳车船使用税”为借口拒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
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车船使用税的“纳税
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因
此,企业挂了个地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而不在
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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