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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不享受超税负返还

录入时间:1998-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98信息】 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冷饮、 饮料制品的生产。1997年5月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某内资食品厂调入原 材料50多万元,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998年8月底在外商投资 企业超税负返还专项检查中,被国税机关发现,责令其补缴1997年度因超税 负返还的增值税4万多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0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享受超税负返 还。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包括应 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zsb981221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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