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1.对帐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帐分工: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
记的中央外商投资企业,其税收收入对帐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机构负责;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其税
收收入对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
财政机关负责。
3.对帐办法:采用年度对帐办法,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分户财务
指标补充资料表。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进行审
核、对帐,并填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
对帐汇总表》。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的
规定,在核对汇总数据时,也可按“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的有关数据进行。
4.问题处理:在对帐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国库收
入报表(或者政府预算科目表)三者反映的数字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区
别情况处理:对于企业少缴或者欠缴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对于征收
机关漏征、少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征收机关补征;对于征收机关设置过渡帐
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和地方收入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通知并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更正。既要将误入地方国库的
收入及时调入中央国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地方国库。
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当及时将补缴、补征税款的情况和混库更正结果通
知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财政
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通知要求更正的,经审查核实后,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5.报表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填制的对帐汇
总表应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填制
的《省(区、市)报部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6.对帐要求:各缴款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财政部
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对帐工作,并将这
项工作与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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