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的法律法规依据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不久前,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关于〈中
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
997年度起,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制度。现将这一制度的法
律法规依据引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5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
挪用预算收入。”
该法第48条规定,“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
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该法第49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
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
和办法”,“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等。
该条例第35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
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
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各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
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该条例第36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
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
欠”。
该条例第42条规定,“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
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该条例第46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该条例第51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
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
令改正”。
该条例第56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
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
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10条规定,国库的基本职责包括
“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
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
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等。
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
办法〉的通知》([1993]财预字第145号)和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
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规定,对中央预算收入
实行对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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