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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到货未到”究竟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货到票未到”与“票到货未到”的会 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中“票到货来到”的情形下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帐款处理不妥,违反了国税发[1995]01 5号文规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设一明细科目——“待扣税金”。 材料入库前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贷记应付帐 款;材料验收入库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诸多不一致,这是由于两者根据不同的原则制 定的。特别是随着税收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税收政策越来越严谨、详细,会计 处理与纳税分离成为必然趋势。因此,不能说会计处理违反了税法规定。从方便 税收征管的角度,最好是会计处理完全服从税收制度,但事实上很难做到,如果 那样做可能又违反了会计核算原则。从长远来看,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而不是详 尽的行业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企业在对具体会计处理上将有更大的自 由度,只要不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准则即可。当然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 税人都必须按税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就现行制度而言,会计制度与税收 政策不一致之处不少,尤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最为明显,如企业支付的滞纳金、罚 款和违约金等会计上作营业外支出。纳税不得扣除;高出银行利息部分的利息支 出纳税不得扣除,会计上按实际支付利息全额计入财务费用等等。 (cwykj98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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