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分包建筑工程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我们镇修建了一栋教师宿舍,以200
万元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又将其中30万的铝合金门窗和木质门窗转包给我。
合同注明,税收由我承担。而我承包的30万,应该怎样纳税?
《湖北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
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款规定:“实行
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
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全部价款”
该项工程的包工头(总承包人)分包给你的30万元铝合金门窗和木质门窗,你
已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应按照分包额(30万元)向地方税务局计
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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