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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如何弥补往年亏损?

录入时间:1998-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98信息】 问:某企业94年亏损,未申报;95 年亏损,已申报;96年盈利,是否允许弥补95年亏损,而不允许弥补94年 亏损?   答:河北省《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 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 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 算。同时又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必须经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核实亏损数额后方能按规定弥补。对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审查核准的纳税人亏损金额,在以后盈利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用于弥补亏 损的所得,不得扣除。上例:94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 准,因此,不能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hbsfgb970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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