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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8-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98信息】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 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2号)规定,下岗职工可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策有:   1、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凭《下岗待工证》或 《失业职工手册》,由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2、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受安置下岗、失 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劳务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 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的 2%。   3、凡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 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1至3年的优惠。   4、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岗职工创办的生产自救基地,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补充政策(试行)的通知》 (冀政[1998]19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 业人员60%以上的,除按冀政[1997]4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外,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全额先征后返三年,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2、用人单位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 下岗、失业职工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 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3年内先征后返所得税。 所得税不足返还的部分,由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先征后返。   3、对按照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实施“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职工成建制转移 的,土地增值税先征后返,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用于搬迁建设。就地转办三产的 二产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冀政[1997]4 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   4、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 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冀政[1997] 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低于从业人员50%的,3 年内按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 50%)先征后返所得税。安置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且初中及以下文化 程度的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第2条规定的优惠 政策。   5、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 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并可享受第1条规定的国 有资金注入政策。   6、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或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7、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兴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持《非 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2年内不列入征税范围。2年期满后,对安置下岗、 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济实体,享受冀政[1997]42号文件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                 (hbsfgb98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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