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列支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8-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98信息】 年终将至,企业又将出年度财务报表,
笔者通过近几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查账发现,每年都有不少企业未经税务机关许可,
擅自预提坏账准备和列支坏账损失,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少缴企业所
得税。在此,提醒各位厂长、经理和财务人员,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坏账列支有
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
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
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债务人破产,
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
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
能收回的。 (zsb981214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