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煤矿税收中若干问题答疑
录入时间:1998-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98信息】
1、地方煤矿提取维简费后(相当折旧部分),是否还可为省、市煤炭主管
部门提取并上缴?是否还可以将井上部分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2、地方煤矿按销量提取的专项维简费可否税前列支?
3、地方煤矿提取的开发基金可否在税前列支?
4、地方煤矿按产量计提的吨煤省管理费可否税前列支?
5、地方煤矿计提的救护队经费可否税前列支?
1、关于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地方煤矿(含乡镇煤矿)
按照煤炭产量每吨提出取8.5元维简费可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不再提取
专项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如果提取,不得税前列支。至于提取的维简费是否上缴
煤炭主管部门,应由财政和煤炭主管部门确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维简费是为了维持井下的简单再生产而按照煤炭产量提
取的。对井上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提出取折旧,煤炭工
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2、关于管理费问题。根据我局冀地税发[1996]74号文件规定,地方企业
(包括地方煤矿)提出取并上缴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应经地税部门批准,否则,
不得在税前列支。
3、关于救护队系煤矿主管部门的服务组织,因此,地主煤矿计提出并上交
的救护队经费也应视同管理费管理,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方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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