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须办手续
录入时间:1998-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
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要在税前扣除,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通知)在年度终了后4
5天前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完整报送如下资料:①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②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填写的相关确认审批表。③
有关部门、机关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申请及资料要审查核实,然后报上一级税务机
关审批。经审批后的财产损失,纳税人才能作税前扣除。对于未向税务机关申请,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超过年度终了后45天提出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
料的财产损失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zsb981211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