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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1998-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 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 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七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 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减去该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dsgb9812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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