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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1998-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 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 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dsgb9812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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