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运行中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1998-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最近,李国旗同志来信询问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运行中的税收问题,现对由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税收问题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1998年10月13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 998]1234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通知中规定: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 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 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 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 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 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 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 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 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 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 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 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流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 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以上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dsgb98120505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