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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录入时间:1998-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判断所得来源地应遵循 以下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务所得地为所得 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得,以被转让的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 源地;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 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得地为所在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 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 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的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之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 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 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dsgb9812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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