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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销售货物要依法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98信息】 近日,浙江省奉化市国税西坞分局热情 接待了一位纳税残疾青年,并对他提出的“残疾人销售货物(开小店)可否享受 免税待遇”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   根据[1994]财税字第00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款规定:残疾人个人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显然,残疾人销售货物不在此范围,也得依 法纳税。                    (zsb98121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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