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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放弃税款追偿权

录入时间:1998-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98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税收已逐渐 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不时 会因为税收信息不灵或计算失误,出现错用税率、多缴税款的现象。多缴了税款 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 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17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也可 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了纳税人多缴税款限期追偿权。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在依 法纳税后不忘“回头看”,发现多缴税款时应及时追偿,可别错过了3年的期限, 因为超期即视为放弃权利。            (zsb98121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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