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98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税收已逐渐
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不时
会因为税收信息不灵或计算失误,出现错用税率、多缴税款的现象。多缴了税款
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
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17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也可
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了纳税人多缴税款限期追偿权。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在依
法纳税后不忘“回头看”,发现多缴税款时应及时追偿,可别错过了3年的期限,
因为超期即视为放弃权利。 (zsb98121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