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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免税要先书面申请

录入时间:1998-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8信息】 日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国税局在全面 清查市区漏征漏管户过程中,对一名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和就业优惠证书、 从事汽车修理修配业务的二级伤残军人李某作出了补缴增值税3000元的处理 决定。国家明文规定,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免征增值税。那么,检 查人员对李某的处理是否合法呢?   财税字[1994]第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 增值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 此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获 得减免税优惠。未批准前,纳税人应当照常履行纳税义务。”由此可知,从事加 工、修理修配业务的残疾人员,只有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李某只持有残疾证和就业优惠证,没有提出书面申请, 又没有得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以应当补缴增值税。                          (zsb981209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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