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广告,会不会“醉”倒税务部门
录入时间:1998-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8信息】 前两年,白酒广告铺天盖地,酒气熏天;
白酒“标王”,一掷千金,牛气冲天,社会公众为之瞠目。税务部门“醒”来后,
怒气冲天:别再拿国家的税款充大了。
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下发通
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执行情况如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何影响,具体
操作中存在什么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最近对河南省南阳市两大白酒生产企
业一一河南赊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赊店集团)和河南天冠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冠集团)进行了调查。
酒好就怕巷子深
过去,国家一直采取高税率政策限制白酒的生产,但高税率带来高税收、高
财政,所以高税率政策不但没有限制白酒生产,反而刺激了各地办酒厂的积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信条被彻底打破,连国酒“茅台”
也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亮相——白酒的生产经营对广告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大众媒体中酒广告越来越多,人称“醉醺醺的广告”。越滚越大的广告费用不但
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而且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状况,国家适时
出台了白酒广告费政策,以遏制白酒广告日益膨胀的势头。
看“山”却似远来迎
行舟漓水,是船动,还是山动,不能轻易下结论。“看山却似远来迎。仔细
看山山不动,是船行”。
白酒广告费政策出台后,效果如何,恐怕也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赊店集团是以河南赊店酒厂为核心企业的国家大型一类企业,下属14个全
资子公司、5个控股子公司、3个参股子公司,共有22个法人实体,拥有员工
3200人,固定资产1.68亿元,生产经营涉及酿造、饲料、电力、轻工机
械、包装、建材、运输等十多个产业,现为河南省四大曲酒厂家之一,并为中国
500家最大饮料制造业企业行列。
天冠集团是由南阳酒精总厂改制而成的国家大型一类企业,下属10个生产
单位和1个研究所,主要产品有酒精、卧龙玉液酒、天冠啤酒、冰醋酸、工业气
体等六大类40余个品种,拥有全国最大的年产9万吨的酒精生产线和年产12
0万立方米的沼气工程,该集团拥有员工4600人,固定资产2.6亿元。
对白酒广告费政策,两企业都表示理解,他们认为:有些酒类生产企业不在
质量上下功夫,而是依靠庞大的广告宣传攻势来促销,人为抬高了酒类企业的广
告费用,给其他同行带来很大压力,不利于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予以
调控;另外,白酒耗粮大,且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一定危害,国家运用经
济手段予以限制,这符合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但是,他们认为此项政策不易操作,而且担心全国各地对此政策操作尺度不
一,会造成税负不公。因此,这两家企业对此政策的基本态度是:表示理解,心
存顾虑,等待观望。
若从表面上看,这项税收政策确实在这两大企业身上发挥了作用。白酒广告
宣传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每做一笔白酒广告,就要负担33%的
企业所得税,这就促使企业必然要压缩广告费用。如赊店集团今年1月一10月
广告费仅为437万元,占销售总额的1.2%,这一比例与1996年的
5.4%相差4.2个百分点;天冠集团今年1月~10月广告费为574万元,
占销售总额的1.9%,与1997年的4.9%相差3个百分点。
“战略转移”去远方
受白酒广告费政策的影响,两家企业的广告宣传战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
由宣传单个产品向宣传整个集团形象改变。二是由宣传白酒向白酒与其他产品同时
宣传转变。如赊店集团过去的广告词多为“中国人喝中国酒一一赊店老酒,天长地
久”——主要宣传赊店老酒;现在,这个曾响彻全国的广告词被换成了“赊店干红,
滴滴传情”一一主要宣传赊店干红葡萄酒。同样,过去天冠集团主要宣传卧龙玉液
酒,现在改为宣传天冠啤酒。广告词随之变为“天天天冠啤酒,天天天伦之乐”。
去年,天冠集团列支1630万元广告费,其宣传对象全部是卧龙玉液酒,而今年
1月~10月,其白酒广告费仅177万元,仅占广告费总额574万元的
30.8%。三是由在国家级大众媒体做广告向在区域性大众媒体做广告转变。
与之相适应,企业也加快了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赊店集团白酒销售收入占
销售总额的80%左右,是企业的主导产品。因此,白酒广告费政策对该集团影
响较大,促使该企业压缩白酒生产份额。从这几年的情况看,1995年,该集
团白酒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为82.3%,1996年为85.5%,
1997年为80.7%,而今年1月~10月为70.2%,为几年来的最低
点。现在,该集团调整了发展思路,提出“一业多品,综合利用,延伸发展规模
经济”的发展战略,在发展赊店老酒这一名牌产品的同时,大力发展干红葡萄酒、
食品、饲料、建材等多种产品,逐步壮大集团实力。
劝“君”更进一杯“酒”
由于白酒广告费用政策存在操作上的难度,人们有理由担心,税务部门将再
次被“灌倒”。
白酒广告费政策对于单纯生产白酒的企业来说,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把企业
发生的所有广告宣传费税后列支即可。但对生产白酒的集团企业来说,很难把宣
传白酒和非白酒、宣传集团形象的广告费区分开来一一它们往往是交融在一起的。
若把集团企业的所有广告费都不予税前扣除,则企业不能接受。若按实际发生额
扣除,则人为因素太多:如果按“广告发票”来核实,则企业可以让广告公司把
广告宣传对象全部写成非白酒产品;如果按“账面记载”来核实,则企业可以把
广告费在白酒和非白酒产品间随意调剂,其结果往往是记在白酒上的广告费仅是
象征性的一小部分,而大量的广告费则记在非白酒产品上。如天冠集团,去年白
酒广告费占其广告费总额的100%,今年1月~10月仅为30.8%,虽然
其中有其他产品做广告的因素,但不能排除人为调整因素。
白酒广告费政策操作中的诸多人为因素,一是可能导致企业钻政策空子,搞
张冠李戴,搞移花接木,达不到制定此政策的初衷。二是可能导致各地税务部门
和企业在执行中有宽有严,使企业税负不公。
对“广告宣传费”这一概念理解上的偏差,也可能导致一些广告性质的费用
直接挤入成本。企业宣传自己产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利用报刊、电台、电视
台等大众媒体宣传;有的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宣传;有的在道路、桥梁和城市建筑
物上制作广告牌进行宣传;有的出资让运动队、桥梁、街道、公交车辆、列车等
以自己企业名称命名,从而达到宣传自身的目的;有的则以出资赞助影视作品、
文艺晚会、体育比赛等活动来宣传企业形象;有的则利用宣传车队、免费品尝、
无偿赠送等形式来宣传自己的产品,等等。应该说,上述活动都属于广告宣传性
质,其费用列支办法均应按白酒广告费政策执行,而凡属宣传白酒的费用一律不
准税前扣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只把由广告公司承办的广告业务费用记入“广告
费”账户,而把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费用,通过种种渠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中
去,从而避开白酒广告费政策的限制,在执行国家政策上打“擦边球”。如赊店
集团把由其赞助的京港汽车拉力赛所花费用直接记入“销售费用”账户。再如企
业在开辟白酒新市场时,一般都要在当地举办品酒会、无偿赠送等活动,按规定,
企业举办的这些活动都是广告宣传活动,其间各种费用都应记入“广告费”账户,
但有的企业却将广告费予以肢解,“化整为零”——把耗用的白酒直接冲减库存
商品;把雇佣锣鼓队、乐队所花费用以及请公安部门的治安维护费列入“营业外
支出”账户;把车队耗费列入“油修费”账户;把销售人员耗费列入“差旅费”
账户。
随着白酒广告费政策的深入贯彻,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借助形式多样的赞助、
命名等活动,达到宣传其产品的目的,正如国家禁止卷烟广告,烟草企业便“巧
妙”地运用赞助活动等形式宣传自己的品牌一样,白酒以后也将走这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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