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元赔偿金应转出进项税吗?
录入时间:1998-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8信息】 问:我单位今年3月因火灾烧毁家用电
器等商品价值8.9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赔付我单位6万元赔偿金。我们按税法规
定转出了该项损失净额2.9万元所负担的进项税额4930万元。国税局进行纳税辅
导时,又要求我们再按所取得的6万元赔偿金计算并转出进项税10200元。请问对
这笔收入应转出进项税吗?
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
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
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对用于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
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你单位因
火灾而损失的8.9万元商品由于不能再投入流通计提销项税额,所以,其对应的进
项税额应全额转出而不应只转出实际损失(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因此,国税
局要求你单位再转出进项税10200万是正确的。 (hnswb981202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