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用抵扣率下调是不是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录入时间:1998-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8信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
的运输费用的抵扣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7%。对此,有些纳税人表示不解,
认为这样少抵扣3%的运输费用也就意味着要多缴纳3%的税金,加重了自身负
担。
这是一种误解。运输费用抵扣率下调是为了解决以前运输费用抵扣率过高问
题。实施新税制后,鉴于税收改革前运输费用予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自1994年5月1日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
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近几年来,运费提价幅度较大,运费中物耗的
比重逐渐降低,其中所负担的增值税也逐渐低于10%。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对
运输费用中所负担的增值税金的调查测算表明,运输企业取得的运输收入中所负
担的增值税为3.75%,如果加上3%的营业税,其所负担的流转税为6.75%。
这说明,以前纳税人在按10%抵扣率抵扣运输费用时,多抵扣了3%的税款。正
是由于这一原因,固定为保证运输费用的抵扣率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相符,防止
国家税款流失,将运输费用抵扣率由10%下调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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