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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扣除应如何正确操作

录入时间:1998-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8信息】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 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允许扣除(金额、保险企业 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5%以内允许扣除)。可见, 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扣除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来计算的,而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允许扣除的捐赠数额。这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操作,我们可以先看一个 例子:   某纳税人某纳税年度内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100万元公益、救济性质捐赠 支出,年终会计报表反映的利润是100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 应纳税所得税没有其他调整因素,试计算该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和应纳所 得额。   对这个问题,平常税企双方大多是这样计算的:   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1000+100)×3%=3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33=1067   这样计算的结果存在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先反过来计算一下准予扣除的捐赠 支出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即:33÷1067×100%≈3.09。可见 超过了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3%的比例。证明上述计算结果不正确。那么上面 例子究竟应该怎样计算呢?笔者为了计算方便,特采用数学解方程的办法。   首先设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为X,则不准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00-X),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得出如下方程:    X/(1000+100-X)x100%=3%   解此方程得:  X=(1000+100)/(1+3%)x3%=32万元   显然与原来的计算结果相差1万元之多,也就是说用平常的方法计算等于让 企业多扣除了1万元的捐赠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得税。根据笔者对止例 计算过程,可得出如下计算准予扣除捐赠的文字公式:   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年终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公益 救济捐赠)/(1+3%) 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稽查中,若碰到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扣除问题, 直接套用这个方式,就方便多了,也准确多了。                         (hnswb9812020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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