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扣除应如何正确操作
录入时间:1998-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8信息】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
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允许扣除(金额、保险企业
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5%以内允许扣除)。可见,
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扣除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来计算的,而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允许扣除的捐赠数额。这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操作,我们可以先看一个
例子:
某纳税人某纳税年度内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100万元公益、救济性质捐赠
支出,年终会计报表反映的利润是100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
应纳税所得税没有其他调整因素,试计算该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和应纳所
得额。
对这个问题,平常税企双方大多是这样计算的:
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1000+100)×3%=3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33=1067
这样计算的结果存在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先反过来计算一下准予扣除的捐赠
支出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即:33÷1067×100%≈3.09。可见
超过了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3%的比例。证明上述计算结果不正确。那么上面
例子究竟应该怎样计算呢?笔者为了计算方便,特采用数学解方程的办法。
首先设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为X,则不准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00-X),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得出如下方程:
X/(1000+100-X)x100%=3%
解此方程得:
X=(1000+100)/(1+3%)x3%=32万元
显然与原来的计算结果相差1万元之多,也就是说用平常的方法计算等于让
企业多扣除了1万元的捐赠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得税。根据笔者对止例
计算过程,可得出如下计算准予扣除捐赠的文字公式:
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年终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公益
救济捐赠)/(1+3%)
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稽查中,若碰到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扣除问题,
直接套用这个方式,就方便多了,也准确多了。
(hnswb981202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