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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贸易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录入时间:1998-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8信息】 某市国税直属分局在检查外贸企业纳税 情况时,发现一些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续不全,造成加工工缴费免税受影响。企 业经常向检查人员咨询,进料加工贸易需具备哪些条件才可免税。   根据(署监[1996]32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 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出 口企业必须要先取得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 签章,由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复印留存备查;其次出口料件时,须凭上述税务部 门签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由海关核准。然后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 写"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其三根据上述"登记手册"和"申请表"需要上报主管其出 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将批复后的"申请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取得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 税额予以抵扣或在出口时予以退税和抵免税。     (zsb981204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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