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8-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8信息】 湖北省某县基层供销社(一般纳税人)所
属生产资料门市部1996年购进化肥、农药、农膜等免税商品时,把所支付的
运输费用43500元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国
税稽查分局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于是责令该单位补缴增值税4350元和
1倍的罚款。税务处罚决定下达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质疑,税法规定
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可以依照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1998年7
月1日起按7%计算抵扣),为何还要我们补税,接受罚款?
财税字[1994]06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免税
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据此,稽查分局作出的补税和
罚款决定是有政策依据的,处理也是恰当的。 (zsb981204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