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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印花税票后应立即注销

录入时间:1998-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8信息】 近日,在对纳税人的检查过程中发现, 有些纳税人在凭证书立或领受时,根据凭证上所载的计税金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购买了相应金额的印花税票,仅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而没有注销就 认为完税了,因而被税务机关处以未注销印花税票金额三倍的罚款。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 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 十条规定: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 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 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应纳税凭证粘贴了印花税票而没注销的可以处以罚 款。         (zsb981207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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