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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销售费用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8-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8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扣除的通知下达以后,一些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偏差,甚至有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也计算进项税 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 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 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 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并且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 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zsb981207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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