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兼并享受优惠有条件
录入时间:1998-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8信息】 某商业企业于1998年6月份进行改
制,兼并了本县内另一小型塑料加工企业,组建了新的公司。该公司于1998
年7月中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按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号)规定:对企业合并、兼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应区分以下4
种情况区别对待: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
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
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兼并前各
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4.合并、兼并前
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
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
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zsb981126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