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98信息】
一、给付义务。主要包括:
纳税人应按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义务。
二、作为义务。主要包括:
1.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2.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以
及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3.纳税人遗失有关税务证件,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
同时申请补发;
4.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以外,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帐簿、
记帐、核算,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
材料;
5.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6.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
求的其他纳税资料;
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
提供担保。
三、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
1.纳税人不得逃避纳税义务;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4.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
毁;
5.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收税款。
四、接受义务。主要包括:
1.按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改正义务;
2.按受税收保全和执行义务;
3.按受检查义务;
4.按受处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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