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优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
准,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税;3~5年的,减半征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
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也有减免税优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