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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优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 准,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税;3~5年的,减半征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 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也有减免税优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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