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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支付的统一的地价款及纳税人在取得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B、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C、房地产的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 发成本)×5% 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准予扣除的房地产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在此不允许扣除;其他纳税人 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税率万分之五。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 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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