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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纳税人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向税务机 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⑴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转 让收入,均应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同时缴纳 土地增值税。 ⑵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纳税人均应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 订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并于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次月十日内缴 纳土地增值税。 ⑶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时,应先填报项目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然后持 项目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证书、土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注: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办理申报手续时,应首先到税收管理科,由税务机关根 据纳税人申报情况,计征土地增值税,后携带《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报送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税款申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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