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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换房应交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我单位属于粮食购销企业,由于城镇规 划,拆迁原仓库后,有近两亩的空地,企业决定同建筑商联合开发,企业出土地,建 筑商出资金,建成后50%归企业,50%归建筑商,企业所得的50%准备全部出售,用 作职工买断工龄的安置费,请问企业应缴纳什么税? 税率是多少?建筑营业税由谁缴纳? 答:你单位和建筑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相互交换,双方都拥有了 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你单位转让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建筑企业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 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你单位应按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 “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企业应按营业税中“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一方如你单 位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也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 动产”缴纳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是5%。建筑安 装营业税是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缴纳。 在联合建房中,产权发生转移,还涉及契税问题。你单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 按取得房屋价值的4%纳契税;建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应按土地价值的4%纳契税, 如房屋、土地的价值无法分开核算,就按评估价值计征。 另外,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如果用于自 己的生产、经营、生活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建成后把分得的房产转让的,不 享受此项优惠,要按规定交土地增值税。 (av20010105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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