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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律师应按不同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3-12-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针对律师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更具个性的税收政策,对律师行业税负影响巨大。不同身份的律师应按不同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而且自今年开始,大部分地区对律师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实务操作中容易出错。本文以某律师事务所案例为蓝本,分析不同身份的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 3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1/3.该事务所有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F.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10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事务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取得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2012年该所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

  该事务所2012年发生固定资产折旧10万元,房屋租金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有合法有效票据),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1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差旅费50万元,办公用品费用50万元,税金为168万元,损失为0.此外,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700万元,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DEFG4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税务处理

  我们按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对本例中的各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1.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G律师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20%555=445(元)。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3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D律师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74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940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和53号公告的规定,对提成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35%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事务所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事务所不报销E律师的费用。其2012年各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办案收入×80%×(1-35%-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以E律师201212月份收入为例,其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80%×(1-35%-3500〕×25%-1005=4620(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非合伙人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如本例中的F律师。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办案费用的扣除也可以参考53号公告。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合伙人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以前存在部分律师获得的非诉讼类业务收入不汇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因此,为了便于对律师非诉业务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律师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律师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规范,现在律师直接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的现象基本消除,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也就能与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53号公告对此进行了修改,废止了上述规定,而将律师非诉收入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律师取得的诉讼业务收入还是非诉业务收入,均应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前在实践中,根据事务所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税务机关对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自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和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强调对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已经全面推行查账征收方式了。

  在查账征收的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上述公式中的费用扣除标准,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时,可从按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中扣除国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91日起,为每年42000元。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53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ABC 3位合伙人在2012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计算W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薪金:100×80% +200×70% +1×12 +0.5×12 +0.5×12 =24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10-200-3000×5-10-244-244× 14% -244×2% -244×2.5% -50-50-168=2207.86(万元)。

  第二步:计算每位合伙人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

  4.2+50×8%+100-50)×6%+800-100)×5%=46.2(万元)。

  第三步:计算每位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7.86÷3-46.2)×35% - 1.475=239.94(万元)。

  在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全面采取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如何适应查账征收,以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税务管理体系已成为每个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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