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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款和保险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1-17

【中华财税网2008/11/17信息】  我买了一份保险,每年投入10000万元,几年以后,每年保险公司给我分回一部分红利,这部分红利收入征不征个人所得税?我现在因病住院了,保险公司给我一部分赔款,这部分赔款征不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保险返还的红利要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如果取得的是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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