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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商铺再返租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8-11-17

【中华财税网2008/11/17信息】  问:最近,我购买了县城某房产开发公司的一个商铺房,其售价低于市场平均销售价几万元。该房用于抵顶房产开发公司欠我的债务。我又将房屋无偿租赁给开发公司作为办公室使用两年。请问,我该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对你的问题有明确的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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