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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1-18

【中华财税网2008/11/18信息】  问:由于我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动仲裁部门让我单位给我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我多取得的一个月的工资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提示:比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您取得的违约金(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应当并入您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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