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认识误区、抓紧申报12万
录入时间:2008-03-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12万”自行申报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首次实行。据统计,在第一次“12万”申报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由于存在认识误区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今,第二次“12万”申报距截止期仅有1个月的时间了。为保证申报时不出差错,不少纳税人拨打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处罚的具体原因,并询问相关注意事项。12366咨询员结合与“12万”
申报有关的税收规定,详细进行了解答。
“12万”申报常见的两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12万”是税后收入,不是税前收入。部分纳税人根据实际所得(也就是税后收入)计算自己的年度总收入,达不到12万元,就没有进行自行申报,而“12万”实际上是税前收入,要求纳税人将税后收入进行还原,加上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后看有没有达到12万元。如张先生2007年每月取得税后工资7000元,4月、8月、10月、11月为一家公司提供设计劳务,每月取得税后劳务报酬5000元,6月取得银行存款税后利息2000元。税后收入相加,总数为106000元,没有超过12万元;但换算成税前收入,结果就不一样了,税后工资7000元换算成税前收入为7881.25元,1年总计94575元;税后劳务报酬5000元换算成税前报酬为5952元,4个月为23808元;税后利息2000元换算成税前收入为2500元,三项总计已经超过120000元,应当进行“12万”申报。
误区二:税款已代扣代缴,就不用再申报。纳税与申报是纳税人两种不同的义务,对一般的税种来说,申报与纳税是并存的,有申报才有纳税。但是个人所得税由于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义务的存在,以及纳税人收入的多样化与分散性,要求纳税人必须在部分税款已代扣代缴后仍需进行自行申报和补缴少缴税款。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存在申报与纳税分离的情况,平时的代扣代缴不能取代自行申报。
对于“12万”纳税人来说,税款即使缴够,如果不自行申报仍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平时已经按照规定扣缴了,就只申报;如果平时有应该扣而没有扣的税款,在年度办理申报的时候,只要如实地申报收入情况,把税款补足就行了,税务机关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与“12万”纳税人申报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不申报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风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有可能构成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保留与“12万”申报有关的原始资料
从第一次“12万”申报经过来看,原始资料的找寻是最让纳税人头疼的一件事,如利息收入,由于找不到利息清单,搞不清楚到底扣了多少税;工资条丢失,不清楚财务上到底扣了多少税而无法还原税前收入。所以,日常注意保留与“12万”申报有关的收入原始资料,对于减少申报风险至为重要。
各项与“12万”申报有关的原始资料主要有:
1.工资、薪金所得。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发放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的工资单(条)及奖金名册,其他补助费凭证,扣税凭证或完税证。在工资单(条)中通常包含的内容有:应领工资金额;扣发的“三费一金”、房租水电费、事故责任扣款、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领款金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损失(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能提供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料,或者能提供年度应纳税经营额计算资料。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或协议书,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工资收入的清单,完税凭证等资料。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书,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的劳务服务结算书及领款凭证、开具发票的情况,完税凭证或扣缴税款凭证等。
5.稿酬所得。稿酬通知单、稿酬收款单及扣缴税款凭证。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合同及协议、使用费收入、扣缴税款凭证等。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单及扣缴税款凭证。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合同及协议、实际取得的收入、租赁期间发生的修缮费用、实际缴纳的税费凭证。
9.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购买发票及相关凭据资料,转让合同及协议,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及违约金收入,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凭证。
10.偶然所得。获奖证书及完税凭证或扣缴税款凭证。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相关合同及协议、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的税费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