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及如何进行亏损弥补?
录入时间:2007-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根据描述不容易理解,很容易混淆有关规定造成税额的错误计算,现根据所述情形举例说明:
某外商投资企业下设A、B两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各自适用税率分别A.15%、B.30%。1995年~1997年获利及适用税率情况如表,地方所得税略。
95年 96年 97年
A机构 60 100 200
B机构 50 -70 120
A、B各年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0×15%+50×30%=9+15=24(万元)。
(2)1996年由于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有盈利30万元,应按盈利机构A适用税率纳税。即:应纳企业所得税=(100-70)×15%=4.5(万元)。
(3)1997年B机构盈利,可以弥补该机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有盈余,应按B机构适用税率纳税。但对上年A机构对B机构弥补的亏损,而致使A机构少纳所得税部分应予补交。即:
1997年:A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B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120-70)×30%+70×15%=15+10.5=25.5(万元)。
1997年企业合并申报应纳所得税为5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