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9-30
问:某公司在2005年向个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借款协议2005年应支付借款利息100000元,当年该单位由于资金周转较困难,仅支付了70000元的利息,并在支付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14000元,余下的30000元,财务人员在2005年12月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其未付的借款利息作为其他应付款挂账于个人名下,请问此项应向职工支付的利息挂账未付也要扣缴个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1995-4-6)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在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方始产生。如果扣缴义务人应当支付所得却没有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以及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义务是否在应付未付所得时产生,现行税法未有涉及。但从实践看,比如欠付工资的情况等,若工资、劳务报酬等所得尚未向个人支付,扣缴义务人却履行了扣缴义务的情况似乎并不多见;而且从税法的层面看,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在尚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将期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即视为企业尚未实际发生该笔支出。那么,相应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够认为已经实现了吗?
但是,对于股息、红利等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以及代扣代缴义务,总局对此作出了专门性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规定,某公司应当及时扣缴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