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6-10-17
问: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也就是说,如果当地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当月工资高于16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16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16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酌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