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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11-08

  问: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按国税发[1997]198号文免征个所税。这一政策是否有所改变?对个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这一规定与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对外投资评估增值征税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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