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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客户的奖金是否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4-25

  某公司为了促进销售,采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奖励现金方式,请问老客户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这种费用能否冲抵成本?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公司支付老客户的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性质,若老客户为个人,该公司在支付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这种费用是该公司由于销售商品而支付的费用,属于销售费用。因此,不能冲抵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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