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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4-21

  问:某企业根据鲁财社[2002]32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支付和使用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缴交的基金集中管理用于职工大病的医疗补助),但在年度税务清缴中,地税局将此项支出作为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企业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不应作为计税收入,请问哪种做法正确呢?
  答:根据财税[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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