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也要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5-11-14
在某外资公司担任部门主管的陈小姐最近获准移民加拿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陈小姐一次性支付9万元提前解约补偿。陈小姐从财务处领取支票时发现只有7万余元,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陈小姐疑惑不解:退职费也要缴个税?
答:陈小姐因个人出境定居而辞职,从公司取得的9万元属于退职费收入,不同于国内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从原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视同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须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出境定居人员外,外籍人员被雇主辞退、自行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属于退职费收入,需要缴纳个税。
计算退职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需先以上年每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再以取得的退职费收入相除,得出可分摊退职费的月份,再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划分超过了6个月,则只能按6个月平均分摊计算。陈小姐取得退职费9万元,去年在公司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5000元,那么她的月份数就是90000÷5000=18个月,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即每月平均退职费收入90000÷6=1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应的税率,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305元,6个月合计是13830元,也就是说公司为陈小姐支付的9万元退职费代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3830元。(2005110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