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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不还按红利分配纳税

录入时间:2005-11-14

    
  某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三笔私人向公司的借款,且至检查之日三笔借款均未归还。其中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于2004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其余两笔为职工宋某的借款计6000元,凭证后都附有两人的手写借据。经询问会计得知,王某从公司借款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宋某则是将借款用于购买安居住房。税务机关对王某的5万元借款以“利息、股息、红利”的税目按20%的税率补征了个人所得税1万元。王某对此处理结果深感疑惑:为什么借款还要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同时向公司借款的宋某不需要缴税?
  检查人员解释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本例而言,王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借款用于私人用途且至2004年底尚未归还,因此应将其视为公司对个人的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宋某的借款未征税则是因为宋某只是公司普通职工而不属于个人投资者。(200511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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