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政策详解
录入时间:2005-11-16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概念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文件中提出的,即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先税后证”)为抓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加强税收管理。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2005年10月7日国家税务局又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与国税发[2005]82号文件不同的是,本文件主要针对的是二手房交易,其核心内容包括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加强销售发票管理;严格坚持依法治税和加强协调和沟通四个方面。通知规定,对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种在同一个窗口征收,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各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虽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除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或出售现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以外,出售自有住房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大多数地区对二手房交易都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杭州、北京、南京等地虽然开始征收了一段时间后来又都停止了。
原因之一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阻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等决定。但去年以来,全国有不少城市的官员纷纷表态“二手房不征个税”,甚至在今年6月,建设部一位官员还表示: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没有推广的时间表。原因之二是税务机关没有尽职尽责。由于“炒房”等个人之间的资产转让较难监管,税务机关便将个人所得税重点放在了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项目上,以至工薪收入所得税及利息税占到个人所得税70%左右的比重,而资产性收入反而漏、逃了税收。
通知出台后,一旦实行一窗式征收,过去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将纳入到窗口必须征收的范围,同时还将办理不动产发票的地点及流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可执行性,不给人任何幻想余地,再想逃税将难上加难。
专家认为,《通知》对二手房市场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但对购买时间在5年以内的、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没有购房的二手商品房影响较大。从利好的一面来看,税收一体化将大大减化简化二手房交易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再像以前一样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这对符合个税免征条件的业主来说,倒不失为一件好事,届时也将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流通速度。
但二手房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回暖后,将再次面临挑战。不过因为个税征收已经历了一个试征、停征的震荡过程,市场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免疫力,市场反应将不会那么剧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