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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5-07-29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 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 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 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 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张某在振华钢厂工作20年,现因企业不景气被买断工龄,振华钢厂向张某 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同时,从16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某缴纳“四金”,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8万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计算: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元;应纳个人所 得税的部分=160000-64000=96000元。   将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进行分摊,张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 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12-800=7200元,对应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00×20%-375)× 12=12780元。   (2)退职费收入 可按照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安置费收入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纳个人所 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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