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去年2月将自己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别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地税
部门征收了2000多元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我将转让的股权又收回了,于是要
求税务部门退回已缴的税款,可税务人员告知这笔税款不能退回。我感到非常不理解
的是,自己转让股权后又收回来了,相当于没有取得收入,为什么税款不能退还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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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
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项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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