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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认股勿忘纳税

录入时间:2005-07-05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查补了某公司7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共330 万元,少报的收入项目包括认购股份收入、商业保险、子女教育费等。其中,一名外 籍人员取得认购股份收益补缴个人所得税高达120多万元。   该外籍个人从1991年开始获得公司分配配股,并于2001年以低于市场价 格认购了部分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 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 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 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如某外籍人员2005年2月工资薪金为10万元,在该月认购了公 司原分配给他的股份,认购价为60万元,而市场价为150万元,获得收益为90 万元。这90万元应并入2月工资薪金全额计税。该人员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 [(100000+900000÷6)-4000]×45%-15375= 95325(元)。   据了解,如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有困难的,可在报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认购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 金纳税。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 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据介绍,外籍人员认购股份收益是指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 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 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 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 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 (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 价证券的投资。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a2005070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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