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两处取得工资未按规定申报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5-07-04

  问:甲、乙、丙3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均由一套人马运作,且这一套人马 均在这3家公司领取薪金。每月,财务人员分别按这一套人马在这3家公司领取的薪 金各自单独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作为扣缴义务人, 应将这一套人马分别在这3家公司领取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财务人员则辨称:上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并不是扣缴义务人的 义务,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八 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的规定,同 一扣激义务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有义务汇总,而甲、乙、丙三公司均是独立的扣缴义 务人,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则没有义务汇总。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财务人员提供的法律依据相当充分,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了扣缴义务后,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负有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 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